近日,**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七条 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栏。 在特别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预缴费用、缴费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措施费,投标过程中不得删除。 投标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确定的费率计算标准。

第十四条 部分内容,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8日内预缴当年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艺结算和施工进度支付。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者收费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将不予投标并予以通知。

投标时,投标人未按要求单独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或收费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评标时该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使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仓建治安[2023]256号

各地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藏青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监督总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新理念,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和改善建筑工人劳动条件和生活环境,住建部——自治区农村发展部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11 月 8 日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办法(试行)

靠前章 一般规定

靠前条 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劳动条件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和使用保护文明施工办法》(建办[2005]89号)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1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建筑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和运行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设备安装、装修、拆除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和重建。 (附件1)

第四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或者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 对有特殊要求或者风险较大的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比例。

第七条 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必须准确填写安全文明措施费金额栏。 在特别条款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预缴费用、缴费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

第二章 计算标准

第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如下:

(一)安全建设费:

1、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施工费为工程造价的3%;

2、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建设费为工程造价的1.5%;

3、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基数为“分项工程费+单价计量工程费”之和。

(二)建筑安装工程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等收费标准按照现行《**自治区建设工程收费定额(XZ00-33-2016)》执行。 如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或者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清单。 措施费中列入安全文明措施费且明确投标人未按照规定计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包含并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措施费,投标过程中不得删除。 投标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本办法确定的费率计算标准。

第十一条 预缴安全文明措施费、缴费计划、使用要求、调整办法等未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报告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监管登记业务。

第 3 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当承担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具体使用和监督管理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使用程序、职责和权限的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措施费。 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的工程总费用,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合理地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和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方案,并督促落实,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和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将安全文明措施费项目单独列示在工程管理中,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台账。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文明措施支出,应当取得*****、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资金有效投入、专款专用,并报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首席监理工程师审批。

建设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医疗等保险费和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以及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得从安全保障中列支。和文明措施费。 鼓励施工单位使用自有且经检测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和设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28日内预缴当年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措施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规定缴纳按照合同规定的工艺结算和施工进度进行。 施工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措施,并单独列出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财务管理中的收费项目供参考。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时核签。实施的;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商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商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分包单位应当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商批准后,及时缴纳规定的费用。

因工程总承包商原因导致分包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总承包商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审核表》。填写完整,您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附件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或者收费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将不予投标并予以通知。

投标时,投标人未按要求单独计算安全文明措施费或收费标准低于现行规定的,评标时该投标将被视为废标。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理和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资金,对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要求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监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建设单位挪用、索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公司信用档案。 。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项目所在地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和建设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经查,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文明措施费。 收缴结余,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审计中发现项目参与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等违法行为的,对建筑安装工程文明措施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进行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4年1月1日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项目或者签订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均适用本规定。 原《**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藏建治安[2012]110号)同时废止时间。

附件:1.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清单;

2、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收回,用于审核表格。

附件1

安全文明措施费构成清单

1、安全施工费

1、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善、改造、维护支出(不包括“三同时”初始投资所需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电力系统、洞口防护、高空作业、交叉作业等临时性安全防护、边坡滑坡支防、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安全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触电、防尘、防毒、防台风、地质等方面的支出防灾及其他设施、设备;

2.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费用、事故逃生和应急避难设施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和应急演练费用、职业病预防保健费用、现场药品和设备急救措施 ;

3.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测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和网络安全建设、运行维护支出工程项目费用(包括“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实名平台建设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4、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评价除外)、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电阻计、扭力扳手、检漏仪等检测设备购置支出;

(五)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施工现场对讲机、作业人员上岗证的配备和更新费用以及自有安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职工发现、举报事故隐患的奖励费用(含企业职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费用);

(七)适合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2、文明施工收费

1、“五卡一图”费用;

2、现场围墙美化(包括内外粉刷、粉刷、标语等)、屋顶装修费用等;

3、现场厕所槽粉刷饰面,铺设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楼内临时厕所设施收费;

4、施工现场其他临时设施的装修、美化措施费用;

5、场地外观、材料堆放等采取符合有关规定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现场卫生设施费用;

7、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费用;

8、日常使用清洁燃料、防蚊虫叮咬等费用;

9、施工现场作业场地硬化费用;

10、现场绿化费用和治安综合管理费用;

11、现场医疗保健设备、用品及急救人员培训费用;

12、现场作业人员防暑降温、电风扇、空调等设备及电费;

13、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所需费用;

14、其他安全文明措施的费用。

3、环境保护费

1、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采取降噪、防扰居民措施的费用;

(二)水泥等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储存、现场施工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污染措施的费用;

3、运输土石方、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的清洁和运输防护措施费用;

(四)现场污染源防治、生活垃圾清运、现场排水排污措施等费用;

5、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费。

4. 临时设施费

1、施工现场采用彩色钢板、砖块、混凝土块等围护结构的安装、维修、拆除费用;

2、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卫生间、医务室、临时文化福利室、临时仓库、加工厂、搅拌站、临时简易房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安装、维修和拆除水塔、水池及其他费用;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道、小型临时设施等安装、维护、拆除费用;

(四)施工场地规定范围内拟建的临时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及排水设施安装、维修、拆除费用;

五、其他临时设施之安装、维修及拆除费用。

附件2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提取和使用审核表

时间填写:年、月、日

建筑安装工程基本概况

项目名

项目

成本

项目地址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承包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安全文明措施费

安全和文明措施总计费用

万元

审查

万元

安全文明措施费预缴金额

万元

审查

万元

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和使用说明

(建设单位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实际投入和使用情况填写,可另附页)

1、应付建设单位的金额为:

2、本期应扣除的金额为:

3、本期应付款项为:

4、附件:相应的证明材料(以文字、图片形式附上)。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审核时间: 年月日

审计意见:

工程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审核时间: 年月日

审批意见: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建设单位代表签字:

审批时间:年、月、日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根据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实际使用情况填写,一式四份,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当地工程质量和技术人员各一份。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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