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节假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节假日工资。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为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正常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金、通勤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夜班补贴、夏季高温补贴、加班工资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员工月工资有明确规定的,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工资;实际履行情况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岗位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工资。

(2)劳动合同对员工月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但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对应月工资的,按照集体合同(专项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员工岗位对应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均对劳动者月工资水平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月工资。

加班工资、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工资是按月工资除以每月平均带薪天数21.75天计算的;小时工资是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的。

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缴纳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缴纳应当由劳动者本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根据法院判决、裁定扣留的抚养费、抚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人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向劳动者要求赔偿,需要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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